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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4-14 08:39 JICKYLE
公 務 員 一 職 向 有 鐵 飯 碗 之 稱 , 除 薪 高 糧 準 之 外 , 「 有 鑊 唔 使  」 的 傳 聞 最 近 又 再 度 不 脛 而 走 。 前 渠 務 署 督 察 去 年 十 一 月 才 被 揭 發 違 例 佔 用 車 位 , 事 隔 不 及 半 年 , 涉 嫌 違 反 紀 律 者 居 然 獲 現 職 部 門 ─ ─ 機 電 工 程 署 擢 升 , 引 起 內 部 員 工 強 烈 不 滿 , 直 指 事 件 涉 及 包 庇 , 要 求 部 門 解 釋 。 立 法 會 議 員 及 公 務 員 工 會 均 促 當 局 盡 快 交 代 事 件 , 並 增 加 懲 處 機 制 透 明 度 , 以 釋 公 眾 疑 慮 。

記 者 王 慧 恩

本 報 於 去 年 十 一 月 揭 發 一 名 嚴 姓 前 渠 務 署 督 察 , 轉 職 往 機 電 署 後 , 仍 私 下 保 留 渠 務 署 轄 下 長 沙 灣 污 水 泵 房 鎖 匙 , 並 長 期 佔 用 泵 房 車 位 , 將 之 視 為 私 人 泊 位 , 渠 務 署 事 後 承 認 政 府 車 位 曾 遭 違 規 佔 用 , 但 涉 事 者 是 否 已 接 受 懲 處 或 逃 之 夭 夭 , 署 方 則 一 概 未 作 回 應 。

違 規 有 得 升 惹 不 滿
事 隔 不 足 半 年 , 知 情 人 士 透 露 , 被 指 違 規 之 嚴 先 生 , 最 近 由 機 電 署 綜 合 工 程 部 ( 九 龍 區 ) 助 理 機 械 督 察 擢 升 為 機 械 督 察 , 引 起 其 他 同 事 不 滿 , 「 佢 ( 嚴 ) 單  出 晒 報 紙 , 明 明 認  係 違 規 , 咁 仲 有 得 升 , 對 其 他 冇 犯 事  員 工 好 唔 公 平 ! 」

知 情 人 士 指 嚴 之 現 職 上 司 曾 與 嚴 分 屬 泵 房 舊 部 , 令 包 庇 之 說 甚 囂 塵 上 。 為 慶 祝 升 職 , 嚴 更 一 手 包 辦 慶 祝 活 動 , 為 自 己 及 其 他 一 同 獲 擢 升 者 大 搞 「 畀 面 派 對 」 。

記 者 查 證 期 間 , 發 現 「 畀 面 派 對 」 場 面 盛 大 , 佔 去 酒 樓 二 樓 約 一 半 範 圍 , 席 間 更 備 有 紅 酒 及 卡 拉 OK 設 備 , 與 一 般 喜 宴 無 異 。

就 對 於 上 述 事 件 , 機 電 工 程 署 、 渠 務 署 及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均 只 「 互 相 拋 波 」 。 機 電 署 及 渠 務 署 發 言 人 俱 以 私 隱 及 保 密 為 擋 箭 牌 , 就 升 遷 及 涉 嫌 佔 用 車 位 一 事 避 而 不 答 。 至 於 包 庇 一 事 的 指 摘 , 機 電 署 發 言 人 亦 未 有 正 面 回 應 , 只 證 實 嚴 氏 仍 屬 該 署 職 員 , 並 以 渠 務 署 已 就 曾 佔 用 政 府 車 位 一 事 作 調 查 及 跟 進 為 由 , 拒 絕 回 應 。 惟 「 接 波 」 的 渠 務 署 發 言 人 則 僅 以 事 件 已 作 調 查 、 並 已 採 取 措 施 , 防 止 車 位 被 違 規 佔 用 作 覆 , 詳 細 懲 處 一 概 欠 奉 。

市 民 感 覺 官 官 相  
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發 言 人 則 說 , 公 務 員 的 晉 升 乃 按 品 格 、 能 力 、 經 驗 及 晉 升 職 位 所 要 求 的 學 歷 及 資 歷 而 決 定 。 各 部 門 及 職 系 亦 需 遵 守 政 府 既 定 的 晉 升 制 度 指 引 及 程 序 , 包 括 選 拔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組 合 、 晉 升 準 則 及 選 拔 方 法 等 。 至 於 曾 違 規 者 品 格 是 否 亦 在 考 慮 之 列 , 則 未 有 言 明 。

公 務 員 工 會 聯 合 會 主 席 梁 籌 庭 承 認 , 上 述 事 件 會 令 市 民 感 覺 政 府 部 門 官 官 相  , 亦 令 內 部 分 化 , 促 當 局 向 公 眾 交 代 事 件 , 「 講 清 楚 就 唔 使 搞 到  同 事 個 心 有 條 刺 ! 」 梁 又 指 , 部 門 處 理 同 類 投 訴 時 , 會 先 讓 員 工 解 釋 , 如 證 實 員 工 犯 錯 , 會 有 三 種 處 理 方 法 。 最 簡 單 為 口 頭 勸 喻 式 , 並 留 有 不 影 響 晉 升 的 紀 錄 ; 進 一 步 為 口 頭 警 告 , 即 留 有 一 年 內 不 可 晉 升 的 紀 錄 , 最 嚴 重 的 為 書 面 警 告 , 會 註 銷 肇 事 員 工 過 往 良 好 紀 錄 , 嚴 重 打 擊 其 晉 升 機 會 。

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王 國 興 則 狠 批 兩 署 「 避 重 就 輕 」 , 直 指 回 應 難 以 服 眾 , 在 「 有 錯 有 得 升 」 的 管 理 文 化 下 , 更 凸 顯 部 門 懲 處 制 度 欠 缺 透 明 度 , 要 求 兩 署 應 向 公 眾 及 投 訴 人 作 出 交 代 , 事 件 一 旦 涉 及 包 庇 成 分 , 便 應 轉 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跟 進 。 ( 031349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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