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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4-10 12:59 JICKYLE
【 本 報 訊 】 港 府 完 成 在 數 碼 環 境 加 強 保 護 版 權 的 檢 討 , 建 議 立 法 把 以 串 流 傳 播侵 權 物 品 的 行 為 列 作 刑 事 罪 行 , 但 並 未 將 非 法 下 載 刑 事 化 , 亦 不 會 針 對 非 法 下 載 引入 票 控 機 制 , 亦 不 會 新 增 刑 法 強 制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交 出 涉 嫌 侵 權 的 網 友 資 料 。 此 外 ,原 來 市 民 購 買 音 樂 或 電 影 光 碟 , 下 載 至 iPod 等 影 音 產 品 , 已 可 能 觸 犯 罪 行 , 港 府建 議 立 法 容 許 有 限 度 複 製 版 權 作 品 作 私 人 用 途 , 以 免 市 民 誤 墮 法 網 。

商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的 工 商 及 旅 遊 科 向 立 法 會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文 件 , 提 出 五 項 立 法或 修 例 建 議 , 包 括 : 一 、 把 以 串 流 傳 播 侵 權 物 品 列 作 刑 罪 ; 二 、 在 法 例 加 入 侵 權 索償 的 考 慮 因 素 , 如 廣 播 的 廣 泛 性 、 阻 嚇 的 需 要 及 被 告 是 否 曾 隱 瞞 侵 權 行 為 ; 三 、 若有 網 友 在 網 絡 平 台 散 播 侵 權 物 品 , 法 庭 可 裁 定 互 網 商 曾 否 遵 行 實 務 守 則 ; 四 、 增 訂豁 免 條 文 , 容 許 互 網 商 因 技 術 需 要 暫 時 複 製 版 權 作 品 ; 五 、 增 訂 例 外 條 文 , 容 許 消費 者 有 限 度 複 製 其 合 法 擁 有 的 版 權 作 品 , 作 個 人 及 私 人 使 用 。

不 過 , 備 受 爭 議 的 應 否 將 非 法 下 載 刑 事 化 問 題 ,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表 示 , 因 現 行 法例 未 將 購 買 盜 版 碟 列 作 刑 罪 , 若 只 把 網 上 盜 版 行 為 列 作 刑 罪 , 會 出 現 不 對 稱 的 法 律制 度 , 必 須 有 充 分 的 理 據 支 持 , 故 港 府 建 議 維 持 現 狀 , 不 把 非 法 下 載 列 作 刑 罪 , 亦不 會 針 對 利 用 點 對 點 軟 件 檔 案 分 享 另 外 立 法 規 管 。

互 聯 網 協 會 贊 成 建 議
互 聯 網 協 會 主 席 莫 乃 光 贊 成 今 次 的 立 法 建 議 ,但 國 際 唱 片 業 協 會 ( 香 港 會 ) 總 裁 馮 添 枝 批 評 今 次 建 議 未 提 互 網 商 責 任 的 核 心 問 題, 質 疑 無 誘 因 令 互 網 商 採 取 保 護 版 權 的 措 施 , 亦 使 版 權 持 有 人 要 透 過 訴 訟 才 可 要 求互 網 商 協 助 , 支 付 昂 貴 的 訟 費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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